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与检测协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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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黑龙江省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AUTO REPAIRING AND EXAMING TRADEASSCIATION。缩写:HLJARAE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汽车维修?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个人在平等?自律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思想;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协调作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做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深化企业改革推进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汽车维修和检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6号,邮政编码:150036。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根据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六号《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交函[2003]16号《关于授权黑龙江省汽车维修和检测行业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意见的函》确定协会职责。
  (一) 建立完善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 组织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三) 指导汽车维修与检测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 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请;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调查应诉工作;
  (五) 开展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或者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价格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 维护行业信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八) 参与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
  (九) 参与制定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十) 参与制定、修订汽车维修与检测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十一) 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十二) 承担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授权的职责以及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工作。 以上职责,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凡从事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为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与之相关的汽车制造、保修与检测设备、配件或经销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即为本会会员。批准为团体会员的悬挂标志牌,个人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登记或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汽车维修与检测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四) 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企业登记表和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议确认。
  (三) 由理事会秘书处核发标志牌、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或标志牌。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增补?变更。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确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的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行业协会会长应当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大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协会财务管理。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和赞助;
  (三) 政府拨款和各类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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